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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乃宣

晓名
劳乃宣
2013-08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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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乃宣(1843——1921),字季瑄,号玉初,又号韧叟。河北省广平府(今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)。中国近代音韵学家。清末修律,礼、法之争中礼教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。劳乃宣坚持“本旧律之义,用新律之体”的修律方针,主张凡属三纲五常的伦理纲常都纳入新刑律之中。他的法律思想是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近代社会的表现,目的在于抵制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,维持封建君主专制。
 人物作品
《各国约章汇录》、《义和拳教门源流考》、《简字丛录》、《筹算浅释》、《共和正解》、《续共和正解》
编辑本段人物生平
同治十年(1871年)进士,曾任直隶知县。光绪三十四年(1908年)奉诏进京,任宪政编查馆参议、政务处提调,授江宁提学使。宣统三年(1911年)任京师大学堂总监督,袁世凯内阁学部副大臣。
  劳乃宣
张勋复辟,被任命为法部尚书,借口年老未就职。劳乃宣坚持以封建三纲五常为修订法律的根本原则。他认为法律生于政体,政体生于礼教,礼教生于风俗,风俗生于生计。农桑、猎牧、工商3种生计产生3种类型的风俗礼教政体,从而产生出家法、军法、商法3种类型的法律。中国是“农桑之国”,产生家族宗法伦理,“人人亲其亲,长其长”则天下太平,由此产生家族主义的“家法”。修订法律制度应以维护家族主义的“三纲五常”为根本原则。他向宪政编查馆上《修正刑律草案说帖》,提出要把千名犯义、犯罪存留养亲、亲属相奸、亲属相盗、亲属相殴等“旧律有关伦常诸条逐条一修入新刑律正文”。他认为“子孙违犯教令”旧律规定处以杖刑,屡次触犯,尊长呈请发遣者,将其发遣。发遣后,祖父母父母呈请将其释放回来亦有成案。这样“子孙治罪之权,全在祖父母父母,实为教孝之盛轨”。《大清新刑律草案》不列上述条款不合民情。他认为新刑律只列有夫合奸罪,而无夫合奸不为罪,是“失之太过”,不符合中国人心。他主要按旧律分别无夫合奸与有夫合奸定罪,无夫合奸稍轻于有夫合奸才“最为平允”。他说“亲属相奸”是违犯礼教的大事,旧律定罪最重,而新律不设专条,就不能“维伦纪而防渎乱”。
重视教育,主张普及等韵字母之学,推行汉语简字拼音,曾奏设简字学堂于南京,并长期从事于古代数学研究。重视图书馆建设,1914年,与德国人尉礼贤在山东尊孔文社内建立藏书楼,为青岛第一座图书馆。楼内广收经、史、子、集、诸子之书,也收藏中外现代图书,外文图书以德文为多。书楼建成后,撰有《青岛尊孔文社藏书楼记》。爱新觉罗·溥伟为该书楼题“藏书楼”匾额。分类仿美杜威《十进分类法》加以修订改编而成,读者多为尊孔文社的社友和礼贤书院师生。1937年该社解散后,藏书归于礼贤中学。[1]编辑本段浙江大学
1902年至1903年2月任浙江大学堂(浙江大学前身)总理(校长)
编辑本段人物趣事
张勋复辟时,讨逆军即将攻入京城之时,张勋任命的那些伪官个个如惊弓之鸟,四处逃散,唯独法部尚书
  影视剧中的劳乃宣
劳乃宣誓死不去,别人劝他赶紧跑路,劳乃宣说:“我在前清时,不过是个提学使司,今蒙圣恩高厚,荐升执掌全国司法机关,虽到任数日,关于各省民刑诉讼案件,一件不曾办过,已有尸位素餐之诮,如果要是再擅离职守,越发对不住皇上了。如今之计,唯有抱定一个主义,生是法部的官,死是法部的鬼。我现在就在大堂之上,悬挂一条巨大索,若是叛军入城,我就在这里悬梁自尽,效忠皇上。”但查了劳乃宣的生卒年份后,却发现劳老死于1921年,想必是当时自尽时为人所救。
说起这个劳乃宣,乃是一极顽固的老翰林,民国成立后便匿居青岛,发誓不做民国的官。这次蒙张勋赏识,当上了法部尚书的大官,但此人乃是传统功名出身,对现代法律一无所知。为防止别人讥笑他不知法律为何物,劳乃宣从琉璃厂买了一部《大清律例》,从早到晚,每日捧读。友人见他一把年纪了还这么用功,便劝他说:“公临时抱佛脚,就算竭尽脑力,也记不得那么多。何况新政以后,旧律例已不适用,你应该多看新法律,这才是解决办法。”劳乃宣听后很不高兴:“大清帝国当然该用大清律例,什么新法律,我不要看!”此人之顽固,可以想象。